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发布《旅行社条例(修改草案送审稿)》,征询社会各界意见。送审稿明确规定,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制、诱导游客购物,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完结后三十日内,就其所购物品和参与自行收费旅游项目费用,拒绝旅行社为其办理退款并先行拨付退款货款、归还自行收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(11月29日《新京报》)强制、诱导式的旅游购物,已沦为旅游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,通过“拨付货款”的方式似乎可以减少旅行社的违规成本,可仍然绕行不过最显然的疑惑——谁来给遭遇欺诈的游客讨好?旅行社不会那么“善良”,也就没有适当玩游戏购物的猫腻了。之所以不会大量经常出现以购物欺诈游客权益的情况,一方面是旅行社执着利润最大化的结果,另一方面则在于以不合理低价抢走得市场后,必需从购物收益中拿对此有的利润。
如果无法确实约束这种无底线的竞争,之后让导游利益绑在游客的权利消费上,购物欺诈现象就很难革除。2013年起实施的《旅游法》明文规定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的组织旅游活动,收买旅游者,并通过决定购物或者自行收费旅游项目提供贿款等不不顾一切利益。这意味著,将利润创建在购物活动上的营销模式是严令禁止的——消费者有“贪图便宜”的权利,但旅行社必需“愿赌服输”,赌输了也不能刺穿了牙往肚子里吐。所以,表面看是因为较低团费和购物少把导游逼急了,事实上是因为市场恐慌使得导游利益完全几乎绑在旅客购物上,这才造成了双方被放到了利益争夺战的两极。
经常在河边回头,哪有不滑鞋?缴纳质量保证金也好,拨付货款也罢,客观上的确不会对有些旅行社构成威吓,却是相比于出外旅游期间的“人生地不熟”,旅游完结后回到本地的游客更容易确保自身权益。不过,单个游客却是还是势单力薄,如果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插手,谁来确认再次发生了强制和诱导购物呢?反之,如果早已确认了对方不存在购物欺诈不道德,等候旅行社的必定是高额罚款,退赔游客损失大自然不是问题。不合理低价只是表象,背后是无底线、不正当竞争的旅游市场,劣币驱赶良币,其根源不仅在于监管无力,更加在于游客取证难、维权无以的困境。因此,当务之急是根治旅游滋扰渠道通畅的痼疾,增加互相推诿、推迟扯皮等现象,确实减少游客的维权成本,这样才能转录那些针对作恶者的惩戒条款,让其不肯再行铤而走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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